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销】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国务院令第739号,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国务院令第739号,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受理】 - 【决定】
20个工作日
1
否
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55号会展中心北厅丛台区政务服务中心B13号窗口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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