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换证通知】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受理】 - 【审查】 - 【现场检查】 - 【决定】
10个工作日
1
否
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55号会展中心北厅丛台区政务服务中心B13号窗口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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